《保护表演者罗马公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什么?


《保护表演者罗马公约》,全称为《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是国际层面上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权利的重要法律文件。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的基本内容。 首先是保护的主体。该公约明确了保护的主体包括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表演者指的是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录音制品制作者是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固定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广播组织则是指有权发射供公众接收的声音或图像和声音的无线电广播台。 其次是保护的客体。公约对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录音制品以及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给予保护。表演者的表演是指对文学艺术作品的现场表演;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专门录音;广播节目是指供公众接收的声音或图像和声音的无线电传播。 再者是权利内容。对于表演者,公约赋予他们防止未经其同意而进行的下列行为的权利:一是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其表演,除非该表演本身就是广播表演或出自录音制品;二是录制其未录制过的表演;三是复制载有其表演的录音制品。对于录音制品制作者,他们享有授权或禁止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权利。广播组织则有权授权或禁止转播、录制和复制他们的广播节目。 然后是保护期限。公约规定了权利的保护期限,一般情况下,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至少为20年,从表演发生、录制完成或广播播出之年的年底起算。 最后是国民待遇原则。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在本公约所规定的保护方面的国民待遇。也就是说,在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方面,各缔约国应将其他缔约国的国民视为本国国民,给予同等的保护。 我国虽然尚未加入《保护表演者罗马公约》,但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进行保护。例如,《著作权法》规定了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转播、录制等行为。这些规定与《保护表演者罗马公约》的精神和内容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