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有哪些特别规定?

我最近签了个合同,感觉里面很多条款都是对方提前写好的那种格式合同。我有点担心自己的权益,就想了解下合同法对于格式合同有啥特别规定,这样我能看看这份合同有没有啥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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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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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合同法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涵盖,《民法典》合同编中对格式合同有着诸多特别规定。格式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种合同在生活中很常见,比如保险合同、车票、飞机票等。 首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意味着,如果商家使用格式合同,对于那些对消费者不利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必须要以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像用加粗、变色等方式突出显示。如果商家没有尽到这个义务,消费者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其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是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比如说,商家在格式合同里写“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就不合理地排除了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再者,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和商家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分歧,一般会作出对商家不利的解释。这是为了平衡双方在格式合同中的地位,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 总之,《民法典》合同编对格式合同的特别规定,是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公平和正义,避免一方利用格式合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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