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控制有哪些具体要求?


合同履行的控制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都非常重要,它能确保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公平。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合同履行控制的具体要求: 首先,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控制的核心要求之一。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全面完成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在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交付货物,买方则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货款。任何一方不按照约定全面履行,都可能构成违约。 其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是至关重要的。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善意,相互协作,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滥用权利。《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在房屋维修时应及时通知租客,租客也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同时,双方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要予以保密。 再者,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履行控制中也有重要作用。当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中。比如,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履行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如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使一方遭受重大损失,此时就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合同履行的顺序。如果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就是《民法典》规定的后履行抗辩权。例如,在一份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先由承包方完成基础工程,发包方再支付相应款项。若承包方未完成基础工程,发包方就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同时,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当事人还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但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和第五百二十八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总之,合同履行的控制涉及多个方面的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诚信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合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和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