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作地点变更是否有经济补偿?

我原本在公司A地办公,签合同时工作地点写的也是A地。现在公司突然要求我去B地工作,离我家很远很不方便。我不想去,这种情况下公司要是因为我不去而处理我,我能拿到经济补偿吗?我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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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变更是否有经济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要变更工作地点,需要和劳动者商量并且达成一致意见,还要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过,如果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合理范畴,比如变更后的工作地点距离原地点较近,且用人单位提供了合理的交通补贴、班车等便利条件,一般会被认为这种变更未对劳动者的正常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此时劳动者拒绝前往新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工作地点变更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关键看变更是否合理以及是否经过了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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