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员工不前往新地址工作,这种情况属于主动辞职吗?
公司计划搬迁,有的员工因新地址离家远、交通不便等原因不想前往。他们担心自己不前往会被认定为主动辞职,从而拿不到相应补偿。想了解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主动辞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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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不前往新地址工作是否属于主动辞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如果公司在本市内进行搬迁,且新的工作地点对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没有产生实质性的、无法克服的困难,比如新地址与原地址距离较近,交通便利,员工单纯不愿意前往,通常会视作员工主动提出离职,雇主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其次,若公司搬迁导致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时产生了实质性且无法克服的困难,例如单位搬迁到30公里外的郊区,员工前往新地址上班会面临通勤时间过长、交通成本大幅增加等问题,这种情况下员工不去不算自动离职。因为单位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变化,员工可提前30天提出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最后,如果公司与员工达成一致,同意员工主动辞职并支付相应的解雇赔偿,那么这可以被视为主动辞职。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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