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 首先来说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通俗来讲,就是假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而甲却不积极找丙要钱,导致没办法还乙的钱,这时乙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以自己的名义向丙要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再说说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比如,甲欠乙钱,甲为了逃避债务,把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丙,这种行为就损害了乙的债权,乙就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甲的转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当遇到债务人可能损害债权的情况时,债权人应及时了解并运用这些措施,通过合法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