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已经定罪,还需要开庭吗?


在法律程序中,被告被定罪并不意味着必然不再开庭,是否还需要开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定罪”这个概念。定罪通常是指经过司法机关审理后,确定被告实施了犯罪行为并符合相应的罪名构成要件。然而,定罪并不代表整个法律程序的结束。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一审判决作出后,如果被告或者检察院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就可能启动二审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一旦上诉或者抗诉被受理,二审法院就会开庭审理案件。 此外,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也可能会重新开庭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果申诉符合一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同时,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所以,即使被告已经被定罪,后续仍存在因上诉、抗诉或者审判监督等情况而再次开庭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