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超市东西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偷超市东西涉及的定罪量刑主要与盗窃罪相关。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盗窃罪的概念。简单来说,盗窃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超市偷东西就属于这种秘密窃取财物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所说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标准。一般来说,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使每次偷的东西价值不高,但只要达到三次以上,也会构成盗窃罪。而“入户盗窃”,是指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携带凶器盗窃”,这里的凶器包括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也包括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如果偷超市东西的价值未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并且不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些情形的,可能不构成盗窃罪,但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总之,偷超市东西的定罪量刑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包括盗窃财物的价值、盗窃的次数以及盗窃的方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