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著作权侵权在哪些情形下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我遇到了著作权侵权的问题,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在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对方。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情形是能让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样我也好做下一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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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原告所在地法院可以获得管辖权。 一种情形是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同时提起的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这就是说,如果侵权的一方人在国外,而涉及到比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等与身份有关的纠纷,此时原告所在地法院有可能有管辖权。 还有,当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如果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原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管辖。简单讲,就是找不到被告了,并且诉讼涉及到类似著作权身份认定方面的事情,原告就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法院尝试起诉 。 另外,要是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处于被监禁状态,原告也能够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比如被告在监狱里,那么原告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是被允许的。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对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不同复杂情况下都能有合适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让诉讼更加合理、便利地进行。 相关概念: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的地方。 查封扣押地:就是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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