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是如何管辖的?


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 先来说级别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不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较大城市确定1 - 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这样规定是因为商标案件具有一定专业性和复杂性,中级以上法院在审判经验、专业能力等方面更有优势,同时也能保证执法尺度的统一。 再看地域管辖。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解释一下相关概念,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指的是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的地方;查封扣押地,是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但不包括法院采取临时措施进行扣押查封侵权商品的地方。 对于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是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诉讼,那么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例如,甲制造、乙运输、丙储藏、丁销售侵权商品,权利人对所有侵权人提起共同诉讼时,可任选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起诉;若仅起诉制造者,那就只能选择该被告行为实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诉,不能在销售地等其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起诉。并且要注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的规定,也不再适用于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相关概念: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不包括法院采取临时措施进行扣押查封侵权商品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