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有哪些规定?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有诸多规定。首先,关于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很好理解,就是完全照搬别人已注册的商标用于同类型商品,这肯定是侵权。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比如两个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相似,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相近,让消费者容易认错商品来源,这也构成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即使商家自己没有生产侵权商品,但售卖了侵权产品,同样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不过,如果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像私自制作别人的商标标识拿去卖,或者自己用在商品上,都是不允许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反向假冒”行为,也是侵权。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比如提供场地、设备等帮助侵权者,也会被认定侵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是个兜底条款,只要是对商标权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侵权。 在赔偿方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而且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将符合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在管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 - 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