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关于演绎作品的法律条文是哪条?
我自己根据一部小说进行了改编创作,有朋友说这属于演绎作品,我想知道在著作权相关法律里,是哪条法律规定了演绎作品的事。我就想弄清楚这里面的法律规定,免得以后出问题,所以想问问具体是哪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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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与著作权中的演绎作品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演绎作品这个概念。演绎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创作出来的新作品。比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把中文作品翻译成英文等,这些新产生的作品就属于演绎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意味着,演绎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他们可以对演绎作品进行一些使用和处分的行为。 然而,这个权利也不是无限制的。因为演绎作品是基于原作品创作出来的,所以在行使演绎作品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比如,在改编一部小说时,需要获得原小说作者的许可,不能擅自进行改编。如果未经许可就进行改编并使用,那就可能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原作品作者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另外,当演绎作品再被其他人使用时,使用者不仅要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还需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这是为了全面保护原作品和演绎作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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