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特定人物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我写了一本自己的自传体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有人给了我一些协助。现在有人说这个作品的著作权不全归我。我就想弄清楚,像我这种特定人物的自传体作品,著作权到底是属于我,还是和协助我的人共同拥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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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传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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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特定人物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简单来说,就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人身权比如署名权、发表权等,财产权比如复制权、发行权等。 对于特定人物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着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的第十四条指出,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当存在约定的时候,约定具有优先性。比如特定人物和执笔人、整理人等事先签订了合同,明确约定著作权归执笔人所有,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确定著作权归属。这体现了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归特定人物享有。这是因为自传体作品主要是基于特定人物的经历创作的,特定人物的人生经历是作品的核心内容。虽然执笔人或整理人可能在文字整理、创作过程中付出了劳动,但作品的基础是特定人物的亲身经历和独特视角。不过,由于执笔人或整理人也为作品的完成付出了一定劳动,所以著作权人应当向他们支付适当的报酬,这也是对他们劳动的一种合理补偿。 例如,一位知名运动员请人帮忙撰写自己的自传。如果双方没有对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那么这本自传的著作权就归该运动员所有。而帮忙撰写的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但如果他们事先约定著作权归撰写人,那么就按照约定执行。 综上所述,特定人物自传体作品著作权归属,首先看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归特定人物所有,同时特定人物要给执笔人或整理人适当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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