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值班律师表述,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我最近接触到了值班律师这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关于值班律师的正确表述有哪些。我想了解在法律规定里,值班律师具体有什么职责、权利和义务,在什么情况下会有值班律师介入等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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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是由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值班律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比如,犯罪嫌疑人不清楚自己所涉罪名的具体情况以及可能面临的刑罚,值班律师就可以为其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此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运行模式、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值班律师应当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程序选择、申请法律援助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 在权利方面,值班律师有权要求办案机关为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时,值班律师应当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他人泄露案件信息。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并且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时,值班律师就会介入案件。比如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经济原因或者其他因素没有委托辩护人,此时值班律师就会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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