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天内未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我在工作时受了伤,单位却在三十天内没去申请工伤认定。现在治疗花了不少钱,我也不知道这些费用该谁出。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这三十天内未申请工伤认定期间产生的费用到底是由我自己承担,还是单位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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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三十天内未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这里所说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意味着职工可能因为单位的拖延而无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法律规定,这期间产生的诸如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举例来说,如果一名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应在30天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却没有这么做。在这30天内,职工接受治疗花费了一定的费用。之后该职工被认定为工伤,那么这些费用就应当由单位来支付。 对于职工而言,如果单位没有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过,在单位未按时申请的这段时间内产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职工依然有权要求单位承担。 总之,三十天内未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发生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这一规定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履行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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