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的管辖规定至关重要,它决定了当事人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首先是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意味着大多数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来处理的。比如,一些常见的行政处罚争议案件,就通常由基层法院一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例如,若某县政府作出了一项土地征收决定,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就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海关处理的案件,像海关的关税征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等方面引发的行政诉讼。三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这类案件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通常是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涉及众多当事人权益等情况。四是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法院主要负责处理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类案件是极其罕见的,通常是涉及全国性的重大政策、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等。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中有规定。 然后是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当事人对某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先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之后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既可以向区市场监管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例如,某人在外地被当地公安机关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他既可以在当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自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有规定。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因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相关的行政争议,只能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