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房屋居住权官司法院怎么收诉讼费?


在打房屋居住权官司时,法院收取诉讼费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要明确的是,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对于房屋居住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的是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如果房屋居住权纠纷案件是单纯的确认居住权,不涉及财产给付内容,那么通常会按照非财产案件来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不过,在实践中,如果居住权纠纷与财产权益密切相关,例如涉及居住权所对应的房屋价值等,法院可能会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来收取诉讼费。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财产保全等申请,还需要缴纳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