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离婚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在法律上,出轨并不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它却可能对离婚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虽然出轨本身不属于法定的准予离婚情形,但如果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会准予离婚。例如,出轨方与他人长期同居,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极大地破坏了夫妻感情,法院通常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离婚。 其次,在财产分割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出轨,无过错方可以要求适当多分财产。比如,法院可能会在原本平均分配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无过错方的财产分配比例,以此来体现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再者,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虽然出轨不是影响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但如果出轨行为对孩子的成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如出轨方经常夜不归宿,对孩子缺乏照顾等,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可能会倾向于无过错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出轨行为符合上述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出轨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