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谈恋爱期间花的钱分手了法院会怎么判?

我和对象谈恋爱的时候,我给对方花了不少钱,有节日发的红包,也有一起出去旅游的费用。现在我们分手了,我有点纠结这些钱能不能要回来。想了解下如果闹到法院,法院会怎么判这些钱的归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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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恋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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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当恋爱关系结束,对于恋爱期间花费的金钱归属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时,法院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 首先,我们需要区分恋爱期间花费的钱的性质。常见的可以分为赠与、借贷和共同消费这几种类型。 对于赠与,又可以细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赠与是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并且已经实际交付,这种情况下,赠与行为完成,赠与人通常不能要求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比如在恋爱期间,一方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送给对方的礼物、红包等,通常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这些财物一旦交付给对方,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赠方,分手后不能再要求返还。 附条件赠与则是以结婚等特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如果条件未成就,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在实践中,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彩礼、购房购车等重大财产赠与,如果最终双方没有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院一般会支持返还。 借贷关系是指一方将钱借给另一方,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有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借贷的合意和款项的交付,那么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偿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而对于恋爱期间双方的共同消费,比如一起吃饭、看电影、旅游等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是双方共同享受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认为是双方自愿的支出,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 总之,恋爱期间花的钱分手了法院怎么判,关键在于确定这些钱的性质,并且要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在恋爱过程中,涉及到大额金钱往来时,最好能够明确款项的性质,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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