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买房分手了法院会怎么判?
我和对象在恋爱期间一起买了房,现在我们分手了,不知道这房子会怎么判。当时买房的钱是我们俩一起出的,但比例不太一样,购房合同上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下房子会怎么处理,是按出资比例分割,还是有其他的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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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期间买房,分手后房子的判决情况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首先,我们得明白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房产享有所有权。比如两人买房,一人出资 60%,一人出资 40%,那就按照这个比例来确定各自对房子的份额。共同共有则是指共有人对房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多是共同共有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如果恋爱期间买房时,双方明确约定了房产的共有方式,比如约定为按份共有且确定了各自的份额,那么在分手时,法院通常会按照这个约定来分割房产。例如,双方约定一人占 70%份额,一人占 30%份额,那么分割时就会按照这个比例来进行。 要是没有约定共有方式,法院一般会认定为按份共有。此时,如果能明确各自的出资比例,就会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房产。比如一方出资 80 万,另一方出资 20 万,总房款 100 万,那么出资 80 万的一方就占 80%的份额,出资 20 万的一方占 20%的份额。 然而,如果无法确定双方的出资额,法院会视为等额享有。也就是双方各占 50%的份额。另外,如果在购房过程中,有一方能证明自己除了出资外,还有其他对购房有重大贡献的行为,法院在判决时也可能会适当考虑这些因素,对房产的分割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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