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代还欠款又食言,债权人该向谁要欠款?


在这种承诺代还欠款又食言的情况下,要确定债权人该向谁追讨欠款,需要先明确其中涉及的法律概念和不同情形。 首先,我们来了解“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这两个法律概念。债务加入,通俗来讲,就是第三人加入到原来的债务关系中,和原来的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而债务转移则是指第三人取代原来的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来的债务人就不再承担还款责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这就是关于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明确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并且债权人没有拒绝,那么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原来的债务人还钱,也可以要求这个加入债务的第三人还钱。 而对于债务转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当债务转移经过债权人同意后,债权人就只能向新的债务人追讨欠款了。 在承诺代还欠款又食言的实际案例中,如果第三人只是表示愿意代还欠款,但没有明确是债务转移,且债权人也没有免除原债务人的还款责任,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债务加入。此时,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偿还欠款。因为原债务人是最初的债务承担者,其还款义务并不会因为第三人的承诺而当然免除。同时,债权人也可以向承诺代还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应当在其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要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明确约定了债务转移,并且经过了债权人的同意,那么债权人就只能向新的债务人(即承诺代还的第三人)追讨欠款。但如果第三人食言不还,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条、第三人承诺代还的相关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综上所述,当承诺代还欠款又食言时,债权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从而确定向谁追讨欠款。如果自己无法判断,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