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费用该由谁承担?

我作为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不少费用,比如律师费、差旅费等。我不太清楚这些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我自己承担,还是由债务人或者次债务人承担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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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费用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是债务人向别人要钱,但是债务人不去要,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时候债权人就可以代替债务人去要钱。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费用的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同时,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及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虽然这里说的是撤销权的费用承担,但原理是相通的,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费用也有类似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是因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的。如果债务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债权人也就不需要代位行使,也就不会产生这些费用。所以,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让债务人承担这些费用是合理的。 不过,如果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开支,比如过度的差旅费、过高的律师费等,对于这部分不合理的费用,债务人是可以不承担的。债权人应该以合理、必要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对于费用承担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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