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法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怎样的?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朋友一直不还,后来我发现他明明有对别人的到期债权却不主张。我听说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想知道在合同法里这个制度是怎么规定的,我能不能用这个制度让欠我朋友钱的人直接把钱还给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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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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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一制度。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简单来说,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这种怠于行使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比如,甲借给乙一笔钱,乙到期不还,同时乙对丙有到期债权却不向丙主张,这时甲就可以代位乙向丙主张债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有效的,并且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其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其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债权,但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其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次债务人,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如果法院认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那么次债务人就需要向债权人履行相应的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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