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没有完全实现债权时,另一债务人是否要赔偿损失?


在探讨债权人没有完全实现债权时,另一债务人是否要赔偿损失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债权人,通俗来讲就是把钱借出去或者有其他权利要求别人还钱、做事的人;债务人就是欠别人钱或者有义务做事的人。当存在多个债务人时,情况就稍微复杂一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这里提到的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的债务形式。也就是说,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要求偿还全部债务。 举个例子,甲和乙是连带债务人,共同欠丙 10 万元。丙作为债权人,既可以要求甲偿还 10 万元,也可以要求乙偿还 10 万元,或者要求甲和乙按照一定比例偿还。如果甲偿还了 10 万元,那么甲就有权向乙追偿乙应当承担的那部分债务。 回到我们的问题,如果债权人没有完全实现债权,另一债务人是否要赔偿损失,关键要看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如果是连带债务关系,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承担剩余的债务。因为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是相互的,每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全部债务负责。 例如,A、B 为连带债务人,共同向 C 借款 20 万元。A 偿还了 10 万元后无力偿还剩余部分,此时 C 有权要求 B 偿还剩下的 10 万元。B 不能以 A 没有完全偿还为由拒绝,因为在连带债务中,B 本来就对全部 20 万元债务负有责任。 如果不是连带债务关系,而是按份债务关系,每个债务人只按照自己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比如,甲、乙按份向丙借款 20 万元,约定甲承担 60%即 12 万元,乙承担 40%即 8 万元。如果甲偿还了自己的 12 万元,而乙无力偿还 8 万元,丙就不能要求甲对乙的部分进行赔偿,因为甲只对自己的份额负责。 所以,债权人没有完全实现债权时,另一债务人是否要赔偿损失,需要根据债务是连带债务还是按份债务来判断。在连带债务情况下,另一债务人通常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在按份债务情况下,一般不需要。同时,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债务情况,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