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内容?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机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债权人会议职权的内容。 首先,核查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重要职权之一。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确定是基础。各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情况需要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核查。这就好比大家一起核对账单,看看每个人到底对债务人享有多少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也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等各项事务。如果债权人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工作,就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申请人民法院更换。同时,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也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审查。因为这关系到债务人财产的支出,会影响到债权人最终的受偿金额。《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再者,监督管理人也是债权人会议的一项重要职责。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做出一些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会议就需要对其进行监督,确保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比如管理人在处置债务人重要资产时,债权人会议要监督其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否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等。 另外,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也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构,负责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代表债权人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更换委员会成员,来保证委员会能够切实代表债权人的利益。 还有,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也是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的事项。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对债务人财产的增值或减少有很大影响。如果继续营业能够增加债务人财产,从而使债权人获得更多的受偿,那么债权人会议可能会决定继续营业;反之,则可能决定停止营业。 最后,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都是债权人会议的重要职权。重整计划关系到债务人能否通过重整恢复经营能力,和解协议则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债务清偿安排。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受偿情况。《企业破产法》对这些方案的通过都有相应的规定,例如重整计划需要分组表决,并且要符合一定的表决规则才能通过。 总之,债权人会议的这些职权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能够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