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构成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简单来说,就是这些广播电视和公用电信设施正常运行对于社会公共安全很重要,破坏它们会威胁到公共安全。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像广播电台的发射台、电视台的接收设备、公用电话的交换设施、通讯线路等。要是破坏的是这些部门的行政办公设施、日常生活设施,或者像宾馆、单位内部闭路电视网络、民用家庭电话等一般性服务设施,就不属于本罪对象,若构成犯罪,可能按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而且,如果设施不是正在使用,比如正在制造或制造完未安装交付使用的,破坏它们也不构成本罪。 其次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有很多种,比如拆卸重要机件、砸毁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等,或者故意违反操作规程让机器设备损坏,导致广播、电视、电信通讯无法进行。这里要注意,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这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就同时触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这属于想象竞合犯,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论处。并且,破坏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本罪既遂,严重后果不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 然后是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 最后是主观要件。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相关概念: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简单说,就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不是数罪并罚,而是按照其中较重的罪名来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