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会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要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这里所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像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都包含在内。并且,这些设备得是正在使用中,还得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因为只有这些设备被破坏,才可能导致广播、电视和电信联络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要是破坏的是库存的广播、电视、电信器材,或者非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比如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财产损失,不直接影响广播电视、电信正常进行,就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话,可能按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 其次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是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有无后果以及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过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 然后是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 最后是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实施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比如报复泄愤、嫉妒陷害、贪财图利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相关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概念: 1.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