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生的孩子不要了我可以抱养吗?
有个家庭生了孩子后不想要了,我挺喜欢孩子的,也有能力抚养,就想抱养这个孩子。但我不太清楚这样做合不合法,不知道自己符不符合抱养条件,也不知道要走什么流程,所以来问问能不能抱养这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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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别人生的孩子不要了,你能否抱养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遵循法定的程序。 首先,我们来看看抱养孩子(法律术语为收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其次,孩子送养也需要符合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对于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也就是说,如果孩子的父母只是单纯不想要孩子了,而不存在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况,是不能随意送养的。 最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所以,别人生的孩子不要了,你不能直接抱养,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办理收养手续,这样才能确保收养关系合法有效,保障孩子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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