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孩子不想要了,我能领养过来吗?
我朋友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实在没办法抚养他的孩子了,想把孩子给我领养。我自己挺喜欢孩子,也有能力抚养,但不知道这样做合不合法,想了解一下我能不能领养朋友的孩子,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和走什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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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朋友不想要抚养自己的孩子,你想领养过来是有一定法律规定和条件的。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领养。领养就是把别人的孩子收为自己的子女,建立起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这之后,领养人和被领养人就像亲生父母子女一样,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领养有着明确的规定。依据该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对于送养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朋友作为孩子的生父母,如果他们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是符合送养人条件的。 此外,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所以,你想领养朋友的孩子,要确保自己满足收养人的条件,朋友符合送养人条件,并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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