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收养朋友家的孩子?
我和朋友关系很好,朋友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抚养他的孩子,想把孩子交给我收养。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可以收养朋友家的孩子吗?具体有哪些条件和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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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是有可能收养朋友家的孩子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 首先,我们来看收养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是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是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是年满三十周岁。此外,如果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对于送养人而言,朋友作为孩子的生父母,在符合一定情形时可以送养孩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所以,如果朋友存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就可以作为送养人。 从被收养人的角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若朋友家的孩子符合上述情况之一,就具备被收养的资格。 满足条件后,还需要办理法定手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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