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收养自己姐妹家的孩子?
我姐妹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实在养不起孩子了,想把孩子给我收养。我自己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也很喜欢这个孩子。我就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我能收养我姐妹家的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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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是可以收养自己姐妹家孩子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首先来看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不过,如果是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对于送养人而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需双方共同送养。但如果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在被收养人方面,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某些情形可以被收养,而民法典实施后,被收养人范围扩大至未成年人。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限制,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不受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收养必须办理法定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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