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申请劳动仲裁,主要需要完成以下手续: 首先是申请阶段。劳动保障当事人需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自己留存一份。申请书除写明劳动者基本情况外,还得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同时,要准备好各类材料,比如身份证明,如果申请人是劳动者,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得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若是用人单位,要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另外,还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像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还有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接着是仲裁受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会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若不受理,会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要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不过即使没按时提交或不提交,也不影响案件审理。 然后是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要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会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会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会及时裁决。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要是案情复杂需延期,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依据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内容。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相关概念: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仲裁委: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等工作。 调解书:是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制作的法律文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