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别人家的孩子能过户给另外一个人吗?

我有个朋友的孩子,他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没办法继续抚养。我很喜欢这孩子,想把他过户到我名下抚养。但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允不允许这么做,也不知道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和走什么流程,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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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孩子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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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语境里,“过户”孩子一般指的是收养。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可以在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起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如果别人家的孩子符合上述情形之一,那么从被收养人的角度是具备被收养的条件的。 同时,收养人也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此外,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如果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则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等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收养孩子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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