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过继手续如何办理?

我想把亲戚家的孩子过继到我名下,不知道该怎么办理过继手续。具体要走哪些流程,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什么注意事项呢?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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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过继,在法律上一般称为收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收为自己的子女来抚养。办理收养手续是一个较为严谨的过程,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此外,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其次,送养人也需要符合相应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然后,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办理登记的地点也有所不同。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需要提交一系列证明材料,比如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送养人也需要提供相应材料,如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 总之,办理收养手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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