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的孩子能否过继给别人?
我领养了一个孩子,但现在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实在没能力继续抚养了,想把孩子过继给别人。不知道在法律上,领养来的孩子可不可以过继给其他人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和走什么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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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领养的孩子是可以过继给别人的,不过这在法律上准确的说法是“转收养”,也就是将自己收养的孩子送给他人收养。 首先,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收养的相关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送养人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而对于已经形成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如果要将养子女转送给他人收养,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具体来说,要将领养的孩子转收养给别人,需要满足以下一些条件。第一,原收养人、送养人和新收养人都要自愿。原收养人不能强迫孩子去新的家庭,送养人和新收养人也都要出自真实意愿。第二,新收养人要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此外,如果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同时,整个转收养的过程要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等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所以,原收养人、送养人和新收养人需要一起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收养登记,以确保转收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虽然领养的孩子可以转送给别人收养,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保障被收养孩子的合法权益和整个收养关系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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