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是先由合伙财产承担吗
我和朋友一起合伙开了家店,经营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债务。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些债务是不是得先用我们合伙的财产去还啊?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要是合伙财产不够还又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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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合伙债务的确是先由合伙财产承担。所谓合伙财产,就是所有合伙人一起投入的资金,以及在合伙经营过程里积累下来的财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这是因为合伙经营是大家共同进行的,合伙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对外产生的债务属于合伙共同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单纯的债务不同。 要是合伙财产没办法完全清偿所有债务,那么各个合伙人就要对没还清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偿还全部债务。合伙人如果承担的责任超过了其分担比例的,根据第四十条规定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至于合伙人之间具体的债务分配,如果有合伙协议,就按照协议里的条款来;要是没有明确约定,一般会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来分担,要是实在确定不了出资比例,那就平均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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