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父母没能力养孩子是否能让别人领养?

我和爱人因为经济和身体原因,实在没能力抚养孩子了,想让条件好点的亲戚领养,不知道这样在法律上允不允许,也不清楚要满足什么条件、走什么流程,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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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从法律角度来看,父母没能力养孩子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让别人领养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收养”这个概念。收养是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使原本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让别人合法地成为孩子的父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所以,如果父母存在特殊困难,确实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是具备送养资格的。这里的“特殊困难”通常包括重大疾病、经济极度困难等情况,导致无法为孩子提供基本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条件。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父母双方都要同意送养孩子。 对于收养人,也有相应的条件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收养的程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总之,父母没能力养孩子是有可能让别人领养的,但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这样才能确保收养行为合法有效,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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