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双方离婚都不想要孩子,孩子可以过继给姑姑吗?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可我俩都没能力抚养孩子。我配偶那边也指望不上,我这边孩子有个姑姑,经济条件还不错,也愿意收养孩子。我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能把孩子过继给姑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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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双方离婚都不想要孩子,能否将孩子过继给姑姑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的送养、收养条件以及相应的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过继”,在法律层面,“过继”通常指的是收养行为。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可以在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起拟制的血亲关系,也就是法律上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以确保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从送养人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在双方离婚都不想要孩子的情况下,如果父母双方确实存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那么他们可以作为送养人。这里的“特殊困难”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经济上的严重困难、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照顾孩子等。但需要强调的是,父母不能仅仅因为不想抚养孩子就随意送养,必须有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 接着看收养人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如果孩子的姑姑符合上述所有条件,那么她就具备了收养孩子的基本资格。此外,如果姑姑无配偶,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再来说说孩子自身的情况。如果孩子是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需要尊重他们自己的意愿,只有在他们同意被姑姑收养的情况下,收养行为才可能合法有效。 最后,收养还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综上所述,双方离婚都不想要孩子时,在父母符合送养条件、姑姑符合收养条件、孩子年满八周岁以上征得其同意,并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等手续的情况下,孩子是可以“过继”给姑姑的。但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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