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生下来不要的小孩如果过继给别人该怎么做?
有个朋友生了孩子不想要了,想把孩子给我,我也挺想收养这个孩子的。但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合法地把孩子过继过来,需要办什么手续,有哪些法律规定和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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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过继”通常对应的概念是收养。收养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首先,要明确被收养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别人生下来不想要的孩子,若其生父母确实存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就符合被收养的条件之一。 其次,收养人也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然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最后,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总之,收养别人生下来不想要的孩子,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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