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了孩子不想要怎么送人领养?
我生了个孩子,但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实在没办法抚养,想把孩子送人领养。但又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做才符合法律规定,担心自己的行为会违法,也怕孩子未来的生活没有保障,想了解合法送养孩子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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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了孩子不想要而送人领养,必须要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收养和送养的相关规定,以确保送养行为合法合规。 首先,送养人要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如果是孩子的生父母送养,需要证明自己有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抚养孩子。比如,因为重大疾病、经济极度困难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其次,被送养的孩子也需要符合条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然后,收养人同样要满足一定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最后,送养和收养都要履行法定程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总之,送养孩子绝不能私下进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办理,这样才能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未来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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