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我在工作中接触到了关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案例,不太清楚这个罪名的构成条件。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要认定一个人犯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需要满足哪些具体的条件呢?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想法,还是具体的行为表现,又或者是其他方面来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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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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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该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是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人员。比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税务稽查人员等,他们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有可能涉及该罪名。 其次是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移交。这里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明知该行为构成犯罪,二是出于徇私的动机。徇私包括贪图钱财、袒护亲友、照顾关系等。例如,执法人员因为接受了当事人的贿赂,而故意不将应当刑事立案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然后是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秩序。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是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就会破坏这种正常的执法和司法秩序,使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最后是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且情节严重。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 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 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 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 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 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 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为惩治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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