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比较关注,想具体了解一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比如说在什么情况下,销售含有不好成分的食品会被认定达到这个罪的立案标准,想清楚知道法律是怎么界定和规定这方面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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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简单来说,就是有人在销售食品的过程中,做出了一些危害消费者健康,涉及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这个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以下这些情况会予以立案追诉: 首先,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比如在食品加工时添加了有毒化学物质、有害工业原料等危险成分,像在白酒里添加工业酒精,这就是典型的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其次,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也就是说,卖东西的人明明知道这个食品里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还把它卖出去。比如商家知道某批香肠添加了禁用的防腐剂,依然进行售卖。 另外,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各个环节中,只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也会被立案追诉。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同样符合立案标准。像在蔬菜种植中使用了国家禁止的高毒农药,后续进行销售就可能涉及此罪。还有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也会被立案。 对于触犯该罪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概念: 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有实际的危害结果。 危险犯: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不一定要实际发生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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