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判刑标准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在了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特别想知道销售有害食品罪在不同情形下的具体判刑标准。比如,怎样算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达到什么程度会被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希望能得到专业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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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害食品罪,是指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其判刑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般情况下,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通常是指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造成轻度残疾、中度残疾等情况;“其他严重情节”可能包括生产、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等情形。 而当出现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比如生产、销售金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多人死亡、重度残疾等极其严重的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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