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销售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对销售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特别感兴趣。想知道到底达到什么样的情况,才会认定构成这个罪。是只要在食品里发现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就算吗?还是有其他的判断标准呀?希望能详细了解下销售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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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害食品罪,简单来说,就是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道食品里掺了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还去卖的行为 。下面给您详细介绍一下它的立案标准。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这种情况就应该立案追诉。这是最基本的标准,如果商家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偷偷加入了像工业添加剂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道进的货里有这种问题食品还卖,那就达到立案条件了。其次,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然后销售明知是用这种方式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这种情况也要立案追诉。比如,有人用含有瘦肉精的饲料养猪,然后把这些猪肉拿到市场上去卖,就符合立案标准。最后,明知是使用上述禁止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还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同样要立案追诉。例如,屠宰场明知道送来的猪是用瘦肉精喂养的,还进行屠宰并销售猪肉制品,这也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触犯销售有害食品罪,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要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要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总之,法律对于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是严厉打击的,就是为了保障大家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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