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适用对象是谁?

我最近了解到刑事强制措施这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它具体包括哪些种类,也不知道这些措施分别适用于什么样的对象。我想知道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这些刑事强制措施是怎么区分适用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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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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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种类和适用对象。 首先,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五种。第一种是拘传,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简单来说,就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第二种是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第三种是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比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 第四种是拘留,这里主要指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第五种是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综上所述,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些措施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形,司法机关会选择合适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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