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刑事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法律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事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个方面。 首先是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能获得赔偿。其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这意味着当事人被错误定罪量刑且已经服刑,国家需要对此进行赔偿。其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其次是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一是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例如,司法机关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查封了公民的合法财产。二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这表明当事人被错误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在改判无罪后,国家应返还相应财产。 不过,也存在一些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比如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规定明确了国家赔偿的界限,既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不合理的赔偿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