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是多少?


在刑事诉讼中,羁押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是指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留、逮捕后到作出最终处理决定这段时间内,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期限。这一期限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为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十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日。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其次是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最后是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是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规定,并且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依法延长。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当事人及其家属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状态,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