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个关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我有两个关联公司,最近其中一个公司出现债务问题,债权人要求另一个关联公司也承担清偿责任。我不太理解,想知道两个关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到底有什么法律依据,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这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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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公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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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关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当其中一个公司无法履行债务时,另一个关联公司需要和它一起对债务负责。下面我们从不同方面来了解其依据。 首先,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两个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股东滥用权利,使关联公司之间人格混同,比如人员混同(管理人员、员工交叉任职)、业务混同(业务范围、经营活动高度一致)、财务混同(资金随意调配、账目不清)等情况,债权人就可以主张关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此时关联公司已丧失独立人格,不能再以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对抗债权人。 其次,从合同约定方面,如果两个关联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这种情况下,关联公司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最后,在侵权责任方面,如果两个关联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若该侵权行为产生了债务,关联公司就需要连带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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