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三年以上的财产究竟应该怎样进行分割呢?


同居三年以上财产的分割,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具体如下: 首先,个人财产部分。在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通常属于个人财产,比如一方的工资、奖金等。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也会按照个人财产来处理。例如,一方继承了家族的房产,这就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因为这些财产的取得主要基于个人的身份或特定关系,与同居关系本身并无直接关联。法律依据是基于财产取得的独立性原则。 其次,共同财产部分。在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或者购置的财产,都会按照所占的份额处理。比如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小店,小店的盈利就属于共同所得;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属于共同购置的财产。若无法确定各自的份额,一般视为等额享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再次,财产分割的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例如,共同购买的家具等可以直接进行实物分割;而像共同购买的房产,如果分割会影响其价值,就可以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的方式处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 最后,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例如,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存在过错行为,如欺骗、暴力等,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