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年离婚时财产该如何分割?


分居多年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使夫妻双方分居多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分居期间双方各自所得的财产,通常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分居期间一方的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等。 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次,关于财产分割的方式。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比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对家庭付出较多,如照顾子女、赡养老人等,在分割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对财产有特别约定,比如书面约定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这种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对于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9条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根据产生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